重磅!历时六年,“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标终被驳回

阅读:5033 2019-12-16 19:57:10

    “怕上火喝王老吉”,这句话大家肯定都知道,这是王老吉家喻户晓的广告语,让人一听到就立马想到王老吉。和别的产品有明显的区别。这句广告语这么火,王老吉所属公司广告集团把它注册为商标,无可厚非。然而,从13年到今年6年时间历尽艰辛!终于…还是没有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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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2012年4月26日,广药集团向商标局提出“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啤酒、果汁、水(饮料)、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汽水、酸梅汤、苏打水等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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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1月4日,该商标被驳回,理由是商标局认为涉案商标由“怕上火喝王老吉”构成,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标志指示的商品具有去火的功效,将涉案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效产生误认。


 广药集团不服,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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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2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广药集团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6月1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王老吉”作为一种凉茶产品,其本身具有清热润燥、解火祛湿等功效,不带有欺骗性。诉争商标所述是对其凉茶产品本身具有预防上火等功效的客观描述,而不是表明产品质量。诉争商标经过在电视、报纸等媒体上长期、大范围并持续地宣传、使用,诉争商标所指向的凉茶产品与其商品来源已经建立起稳定的联系,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所以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8月29日,北京高级法院认为:“怕上火喝王老吉”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具有去火的功效,而指定使用的第32类啤酒;果汁;乳清饮料、果子粉、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蔬菜汁(饮料)、豆类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苏打水通常不具有上述功能,将诉争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产生误认。但是,指定使用的第32类的水(饮料)、植物饮料、汽水、饮料制作配料、无酒精饮料、酸梅汤商品可能具有预防上火及去火的功能,因此,注册在上述商品上,并不会产生误认,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但由于降火可能是植物饮料等商品具有的功能特点,因此,将诉争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重新审查的过程中予以审查。综上,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几经波折,“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标终被驳回


       2018年9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重新作出决定,由于降火可能是植物饮料等商品具有的功能特点,故若将诉争商标使用在植物饮料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等特点文字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故诉争商标予以驳回。


      广药集团仍表示不服,再次上诉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年12月13日得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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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1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诉争商标由“怕上火喝”和“王老吉”组成,其中“王老吉”系商标标志,“怕上火喝”在于强调“王老吉”商标,用以鼓励相关公众的购买。诉争商标不同于一般的简单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其包含另外的商标“王老吉”,相关公众通常会认为其系广告用语或宣传口号,而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认知。不同于商标用来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广告用语或宣传口号的作用在于强调企业和商品信息、鼓励或刺激相关公众购买欲望。即使“怕上火喝王老吉”具有指向广药集团来源的作用,其亦由其中“王老吉”商标所指向,而非诉争商标本身。即便如广药集团所述该用语系由其独创,其整体上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具有商标的固有显著特征。


    本案中,广药集团提交的在案证据中,其对于“怕上火喝王老吉”标志的使用均与“王老吉”商标紧密相连,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作为指代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因此,广药集团关于诉争商标符合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全程历时六年,最终,法院驳回了广药集团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显著性对于商标而言有多么重要。


     如何判断所申请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商标显著性可细分为固有显著性和经过使用而获得显著性。


    其中固有显著性指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三维标志、声音等要素具有区分和识别作用,这些要素大致是臆造的、任意的、暗示性的或纯描述。


    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指某些商标本身并不具有显著性,但是该商标被长期使用于某商品或服务之上,并被广泛宣传,因而商标渐渐具备了相应的显著性,相关公众可以将商标和所标识的商品、服务联系起来,识别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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